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擅自在海滩上摆卖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擅自在海滩上堆放物料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