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影响城市绿化容貌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