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