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