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粪便;(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以及其他废弃物;(五)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