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治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有害货物未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压载水等排放及操作,未遵守操作规程,未实施监测、监控,或者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