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汉江流域内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治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压载水等排放及操作,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有毒有害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完善交接机制并规范处置。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