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水污染防治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规范汉江流域水产养殖活动。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