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废水,防止污染环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建设项目中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

工业集聚区应当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实现排污纳管全覆盖,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监控、自动检测,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