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目标,划定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明确相应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