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江水系源头区的保护和管理。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黑臭水体调查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制定公布黑臭水体清单,科学制定黑臭水体治理方案,系统推进黑臭水体整治,防止水体返黑返臭。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