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七十三条有效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调查,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