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