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并采取雨污分流等措施,减少水污染。老旧城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进行污水截流、收集和雨污分流改造。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符合水污染防治要求的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