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