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按照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意见的要求,需要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的化工、电镀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