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使用排污口。

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