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