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