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省的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提出修订或者废止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