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市、县、乡依法建立健全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湖泊保护方案。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渔业、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保护的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对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的湖泊保护与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