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渔业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湖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