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行政、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