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对所造成的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