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发生重大改变事项后未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