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