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要求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