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五条有效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减少尾矿、尾渣、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采取充填、回填、提取有价组分等措施提高资源化利用比率,并进行无害化处置。尾矿、尾渣、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