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