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布局。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