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所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