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对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