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能源、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