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县的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置场。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在城市、县的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运行的装运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按规定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