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县的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