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县的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