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服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能源、通信等有关部门承担。
在城市、县的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