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业气象统筹发展机制,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站网的规划建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气候敏感区、重要生态气候区等重点区域气候资源探测机制,统一气候资源探测设施的建设、探测以及计量的标准,优化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探测设施和站点布局,提高气候资源探测能力。
鼓励各部门各行业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承担或者增加气候资源探测功能,纳入全省气候资源探测设施布局和建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