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统筹规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等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管理、能源、海洋、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