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第三十二条尚未生效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9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