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尚未生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