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尚未生效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