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