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