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