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内擅自取用地下水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农业、服务业等用水单位超过用水定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核减其用水计划。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