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政策体系,加大节约用水投入,完善节约用水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节约用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