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工业节水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在生态脆弱、严重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推进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园区集中;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