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低碳能源的除外。相关港口码头应当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优先靠泊、优先通行等措施。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海事、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制定鼓励、扶持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使用的政策措施。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