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修筑围堤围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有关设施;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