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